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覃芷辰
法定代理人 郭慧瑩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智惠發支
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2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被繼承人柯雅婷之
全體繼承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繼承人柯雅婷之繼承系
統表、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全體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