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042號
TCEV,111,中補,1042,202204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04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子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11,3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