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啟昌工業社即陳義勇
訴訟代理人 陳瑞秉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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