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1094號
TCEV,111,中簡,1094,202204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094號
原 告 周宗翰
被 告 林維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4日以 111年度中補字第38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 已於111年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按,是 其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