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1086號
TCEV,111,中簡,1086,202204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086號
原 告 何翊翎
上列原告因被告陳慶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401
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1年度交附民第4號),因原
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機車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40956元,
,非屬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之過失傷害罪範圍,不符合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要件,原告
就該部分應另行繳納裁判費用。查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為4095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