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聲字,111年度,4號
TCEV,111,中小聲,4,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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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聲字第4號
聲請人 吳季純
上列聲請人與吳珏佩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110年度中小字第37
7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0年度中小字第3773號返還代墊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民國110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依法令得不予許可 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或涉及國家機密 、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定有明文。 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 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 ,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 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 62號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庭期開庭內容,爰聲請調閱本院110 年度中小字第3773號返還代墊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民國11 0年11月17日、110年12月22日法庭錄音光碟。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10年11月17日、110年12 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 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特併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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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