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968號
TCEV,111,中小,968,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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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96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陳俞瑞
被 告 王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陸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為一造辯 論之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7年8月2日向訴外人明風車業有 限公司購買山葉機車,依中區36期分期專案-XC115M-一般加 強+99(ND),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約定分期付款總價 為新台幣(下同)8萬0784元,自107年9月10日至110年8月1 0日止,分36期,每期繳款金額為2,244元,惟被告僅繳付17 期,自109年2月10日起即未再給付,尚積欠4萬2636元。被 告如有延遲付款情事時,則視為提前全部到期,並給付自遲 延繳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之遲延利 息(約定書第10條)。而明風車業有限公司與原告為分期付 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關係,亦即被告與明風車業有限公司就 上開應收帳款之債權債務關係,於分期付款買賣關係成立時 ,即由明風車業有限公司轉讓予原告(約定書第1條)。是 被告未依約付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爰依分期付款約定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約定書 、繳款明細為證。分期付款申請表部分,經核與該原本相符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 ),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 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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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風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