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647號
TCEV,111,中小,647,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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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64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被 告 郭依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 息│
│(新臺幣)│ (民國) │ │
├────┼────────┼───┤
│ 7000元│107年11月20日起 │ 20%│
│ │至110年7月19日止│ │
├────┼────────┼───┤
│ 7000元│107年7月20日起至│ 16%│
│ │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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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