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523號
原 告 陳朔妍
被 告 林錚崧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林葳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49號
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9年度附民字第1098號),經本
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被告林錚崧自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被告林葳彤自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萬元及利息, 後減縮聲明請求被告給付5萬9958元及利息(見中小卷第92 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予准許。 又原告減縮聲明後,請求被告給付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程序,爰依同一地方法 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裁 定本件改行小額程序,先此敘明。
二、被告林錚崧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具狀表明於審 理期日不願提解到場(見中小卷第81頁),基於私法自治所 產生之訴訟上處分權主義觀點,自應尊重被告林錚崧之意思 ,不必借提到場。被告林錚崧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三、原告主張:被告林錚崧指示被告林葳彤於民國108年1月16日 18時許,前往臺中市○區○○街0號統一便利超商德毅門市,領 取內有毛美玲之中和連城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之包裹後,被告林葳彤再將上開中和連城 路郵局之金融帳戶資料交付被告林錚崧收受。嗣該詐欺集團 某成員於108年1月17日17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原告,佯稱 :其在新光影城之消費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取消交易紀錄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先後於同日18時25分 許、18時51分許、18時58分許,各匯款2萬9989元、2萬0985 元及8985元至上開中和連城路郵局帳戶,受損合計5萬9958
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5萬9 958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萬9958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
四、被告林錚崧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書狀略以:請 法官依法判決等語。被告林葳彤則以:認諾原告請求等語。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被告林葳彤認諾屬實,且為被告林錚崧 所不爭執。被告涉嫌共同詐欺原告案件,經本院109年度金 訴字第349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考(見中小卷第17-43頁),自堪 認為真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 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被告共同詐欺原告,原告因此受有損害5萬9958元, 原告依民法上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5萬9958元,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 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繕本於109年12月16日送達被告林錚崧,於109年12 月15日送達被告林葳彤,原告請求被告林錚崧、被告林葳彤 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亦無不合。七、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 185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5萬9958元及被告林錚 崧自109年12月17日起,被告林葳彤自109年12月16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八、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審理期間復未 發生訴訟費用,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諭知。
九、本件小額訴訟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