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1161號
TCEV,111,中小,1161,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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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16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陳金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623元,及其中新臺幣49,860元自民國95年3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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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