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1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勇達重機託運行即趙天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宋日勝間請
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
,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