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2745號
TCEV,110,中簡,2745,2022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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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7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勝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承煒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200元【計算式:
房屋課稅現值282,200元+80,000元=362,2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95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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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