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2907號
TCEV,108,中簡,2907,202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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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907號
原 告 江資航

訴訟代理人 王新紆

閰昌來

曾基嘉

被 告 邱郁青


吳美珍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邱郁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訴訟代理人王新紆與被告邱郁青曾於 民國100年10月11日就鈞院100年度司中調字第2310號案件 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雙方未簽和解協議書),被告 邱郁青同意對其所有位於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2 1房屋浴室滲漏,造成原告所有台中市○○區○○○街000號2 樓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天花板嚴重漏水乙事立即著手修復 ,未料被告邱郁青於調解後 7年來,雖經原告屢屢要求協 助處理,始終不予理會,因原告所有上開房屋天花板嚴重 漏水,致原告無法出租及使用房屋外,尚須請人每日拿水 桶接水,實不堪其擾;又被告邱郁青早於99年7月27日已將 其房屋過戶予被告吳美珍,被告吳美珍復於109年4月15日 將其房屋過戶予被告邱郁玟,被告3人為規避漏水事件之修 繕處理大費周章;本案鑑定結果雖法無法直接證明是否由 被告持有系爭房屋所導致漏水,惟被告長期阻礙鑑定,致



使原告及管理委員會無法釐清漏水原因,迄查明原因前無 法出租使用房屋之重大損失,應由鈞院核定賠償原告所蒙 受之損失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5 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立即配合修繕屋內漏水問 題。
二、被告邱郁青邱郁玟則以:被告已請2間專業公司來現場檢 查和抓漏,確定無漏水狀況,並配合鑑定查明漏水原因, 原告屢次以無端事實向鈞院提起訴訟,被告不同意原告之 請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吳美珍則以:被告已將房屋過戶予被告邱郁玟, 被告 已無權利義務干涉該屋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所有位於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21房 屋浴室滲漏,造成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天花板嚴重漏水乙節, 固據提出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為證,惟被告否認系爭房屋漏 水為其房屋漏水所致,辯稱:被告已請2間專業公司來現場 檢查和抓漏,確定無漏水狀況等語。
 ㈡經查,本院囑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系爭房屋 天花板漏水之成因,經鑑定人比對系爭房屋天花板漏水點1 上方為公共管道間,被告房屋浴室鄰近漏水點1,未與漏水 範圍重疊,復分別於被告房屋浴室、給水管系統、大樓公共 管道間作漏水測試,排除滲漏水原因與被告房屋浴室地板及 排水管、給水管有關,研判漏水點1滲漏水原因與本棟大樓3 樓公共管道間地板滲漏有關,其滲漏水源為上方水管減壓閥 ;再比對系爭房屋天花板漏水點2,經現場量測得知其上方 為被告房屋臥室地板,比對建築排水、給水平面圖漏水點2 處樓板內並無配置給水管及排水管,並經鑑定人採GPR Live 鋼筋混凝土雷達掃描,經判讀後確認被告臥室樓板內查無非 建築圖以外之給水管排水管;復檢測被告房屋陽台、浴室之 地板及排水管,並未發現漏水點2滲漏水狀況有其他變化, 可排除滲漏水原因與被告房屋陽台、浴室之地板及排水管有 關,據此作成鑑定結論⑴原告之系爭房屋天花板漏水點1之漏 水成因與被告房屋無關,與3樓公共管道間地板滲漏有關,⑵ 原告之系爭房屋天花板漏水點2之漏水成因與被告房屋無關 ,與大樓雨水管滲漏有關,有該公會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 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予採認。   
㈢原告所有系爭房屋之滲漏水與被告房屋無關,與大樓3樓公共 管道間及雨水管滲漏有關,已如前述,而大樓公共管道間及 雨水管滲漏之檢修,核與被告無涉,則原告主張被告之房屋



滲漏,致系爭房屋嚴重漏水受有損害,自屬無據。原告另主 張被告長期阻礙鑑定,致使原告及管理委員會無法釐清漏水 原因,迄查明原因前無法出租使用房屋之重大損失乙節,亦 為被告所否認,原告既未舉證證明被告如何長期阻礙鑑定, 及原告或管委會無法釐清漏水原因係被告所致,原告所為主 張,洵無可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5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被告應立即配合修繕屋內漏水問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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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