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1年度,80號
LTEV,111,羅補,80,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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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8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吳宜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明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
,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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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