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4年度,1918號
TNEV,94,南簡,1918,200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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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昶何
被   告 甲○○
            巷4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342,967元,及其中270,702元部分自民國92年12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點1計算之利息,並自 94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其中72,265元部分自9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7點8計算之利息,並自94年1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訴 訟進行中,將遲延利息利率部分之請求分別變更為依年息百 分之8點8、百分之17點5計算,此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揆諸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分別於民國92年12月11日、92年12月5日向原告借用320 ,000 元、100,000元二筆借款,約定借款期間分別為92年12 月11日至97年12月11日、92年12月5日至95年12月5日,第一 筆借款利息約定按原告信貸指標利率加碼年率7點3機動計算 ,第二筆借款利息則按原告信貸指標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16 機動計算,二筆借款均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遲延履行時,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各按約定利率 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之二成 計付違約金。
㈡詎被告就上開二筆借款本息,第一筆僅繳至93年12月10日, 第二筆繳至93年12月4日,依約定被告業已喪失期限利益, 其所負之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 定利率,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 書二件、放款帳卡二件、轉帳支出傳票及轉帳收入傳票各二 件暨指數型信貸指標利率變動表一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㈢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佩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附表
┌──┬──────┬─────────┬─────────────┬─────┐
│編號│本 金   │利     息  │違    約    金  │原借款金額│




│  │(新臺幣) │ │     │  │
├──┼──────┼─────────┼─────────────┼─────┤
│  │      │ │自民國94年1月12日起至清償 │ │
│ │ │自民國93年12月11日│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一 │270,702元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320,000元 │
│  │ │息百分之8.8計算之 │過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 │ │
│ │ │利息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民國9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 │
│ │ │自民國93年12月5日 │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 │
│二 │72,265元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 │100,000元 │
│  │ │息百分之17.5計算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利息 │ │ │
├──┴──────┴─────────┴─────────────┴─────┤
│本金合計:342,9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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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