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1年度,60號
CPEV,111,竹北小,60,2022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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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6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訴訟代理人 周倫鈿
被 告 翁嬿


被 告 聶菀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二十五行及第三十一行關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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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