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號
KMDV,111,訴,6,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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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號
原 告 李金靜


被 告 李佩晨(原名李妍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 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借貸之法律關係,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然被 告之戶籍地為「高雄市前鎮區」,有戶役政查詢之個人戶籍 資料在卷可稽;且兩造借貸係由原告向高雄三信合作社融資 後,交付借款,原因事實發生地亦在高雄。茲原告具狀聲請 移轉管轄,參照上開說明,核無不合。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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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