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2號
KMDV,111,司催,2,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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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號
聲 請 人 廖益泉
關 係 人 簡戴貴美即青霖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 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 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1 青霖工程行簡戴貴美 台灣土地銀行 金城分行 111年2月25日 50萬元 SCAA0000000 附記: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到達 法院7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 公告全文。
三、請聲請人於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 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正本或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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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