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4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洪志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陸佰肆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洪志恒於民國97年5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0年11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111年4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07元。已結算
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3.5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
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百分之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
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
德便。
㈡釋明文件: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債權
計算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1年度司促字第443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3,933元 洪志恒000000 0000000000 自111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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