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7號
KMDV,111,司促,327,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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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7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亮中


債 務 人 廖大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2,22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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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