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虞幼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玖仟貳佰參
拾捌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4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
期(月)計收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限
、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借款契約。查債務人虞幼祥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
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
經債權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
實。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20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
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㈡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