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4號
KMDV,111,司促,234,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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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郭保華

郭有利

一、債務人郭保華郭有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8,5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保華前就讀和春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郭有利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8,
500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依借據約定
,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
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
約金,詎債務人郭保華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
務人郭有利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1年度司促字第234號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8,500元 郭有利郭保華 自110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9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8,500元 郭有利郭保華 自110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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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