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1號
KMDM,111,聲,21,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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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任金鳳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1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任金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任金鳳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6月17日,以108年度簡上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10年1月28日,以110年 度聲字第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於110年2月9日 確定。因受刑人於111年4月6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前因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城簡字第10 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再經受刑人向本院合議庭提起 上訴,經本院於109年6月17日,以108年度簡上字第15號撤 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又因②竊盜等案件,經 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4、1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 確定,受刑人提起上訴,再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於109 年8月24日,以109上易字第6、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 ③竊盜案件,經本院以於109年11月4日,以109年度易字第29 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再經本院就上開②③案件於110年 2月9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確定。受刑人自109年8月17日入監執行(上開①案件接續執 行②、③案件),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10月16日,依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 1年9月2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 卷第12頁、第16至19頁),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4月 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5801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署111 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58011號函文及附件之前揭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本院卷第11至12頁),是聲請人 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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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