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1年度,1號
LCDV,111,拍,1,2022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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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沈美英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建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建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3月25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訂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擔保相對人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該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 票據、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並於110年4月6日登記在案。且相對人於110年3月2 5日向聲請人借款2,100,000元,約定110年7月8日償還,並 簽發到期日為110年7月8日、票據號碼:TH0000000號、面額 2,100,000元本票一紙。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依約應清償 全部積欠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本件 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 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嘉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地坐落 使用 分區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鄉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連江 北竿 芹壁 0000-0000 (空白) 40.28 2分之1 2 連江 北竿 坂里 0000-0000 (空白) 132.28 1分之1 3 連江 北竿 坂里 0000-0000 (空白) 12.38 1分之1 備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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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