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5號
LCDV,110,補,15,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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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曹祥通
曹金福
訴訟代理人 陳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金俤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萬0,515 元(計算式:470元【即連江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民 國110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60.67平方公尺≒78萬0 ,515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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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