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327號
原 告 潘冠杰
訴訟代理人 林昱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蕙琪、鍾佑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