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1年度,294號
CCEV,111,潮補,294,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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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29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蔣靜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春香許政銘
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春香許政銘之繼承人等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21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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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