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1年度,252號
CCEV,111,潮補,252,202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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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252號
原 告 林光勇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34號
裁定所載本票債權不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但如不服本裁定對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
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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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