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11年度,160號
CCEV,111,潮小,160,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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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小字第160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呂晉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雅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
110年度簡字第1147號(原受理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41號
)詐欺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44,758元,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附民字第3
36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
經本院刑事判決其有罪部分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故原告提
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乃以刑事判決
認定之詐得利益6,570元,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
免徵裁判費外,逾6,570元部分,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
圍,仍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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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