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11年度,46號
SDEV,111,沙小,46,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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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沙小字第46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黃乙軒
凃彥睿
被 告 夏榮鴻即夏永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91元,及其中新臺幣19,588元自民國93年6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依照年息1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債權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合併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 銀行)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 被告得到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台北富邦銀行先行墊款給特約 商店後,再由台北富邦銀行向被告請求償還帳款,被告則應 於每月繳款截止日之前向台北富邦銀行清償帳款,如有積欠 款項或逾期清償等情事,則按年息18%計算循環信用利息, 並應繳納違約金。截至民國93年6月28日為止,被告已積欠 新臺幣(下同)20,791元(包括消費款19,588元及循環信用 利息1,203元)未付。嗣訴外人台北富邦銀行將其對被告之 前開債權讓與原告。為此,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法院判決:(一)被告應 給付原告20,791元,及其中19,588元自93年6月29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止,依照年息18%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1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 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 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自 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 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104年2月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71號令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4 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存款及放款利率 大幅調降的事實,民法到目前為止卻遲遲沒有加以反應,致 使法律與社會現況脫勾,產生許多銀行強力推銷現金卡及信 用卡,來規避財政部對一般消費貸款降息之管制,對於現金 卡或是信用卡循環利息,採取20%的高利率的脫法行為,已 經嚴重盤剝經濟弱勢的債務人,並且危害到國家經濟體系及 金融秩序,有必要加以修正…」,依照前開規定,持卡人之 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及現金卡借款餘額,包含「既有未清償 款項餘額」及「新增款項」,自104年9月1日起所收取之利 率均不得超過15%,至104年9月1日前已產生之「未清償款項 餘額」,自該等款項起息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之期間利息 ,發卡機構則依原契約利率計收。經查,原告主張之前述事 實,已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信用卡申請書、歷史帳單彙總查 詢、歸戶及卡狀況查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股 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證明書、民眾日報公告等 文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審酌,足以相信原告主張之前述事 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系爭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 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8條,命由被告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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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