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0年度,763號
SDEV,110,沙簡,763,2022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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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韋慈
廖韋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廖韋慈廖韋筑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文瑞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所提「民事
聲明上訴狀」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準用同法第441條第
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即對第一審判決之敗訴部分究係全部不服或僅
為一部不服,及不服部分之上訴利益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以利本院據以
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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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