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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10年度,1138號
SDEV,110,沙小,1138,2022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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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小字第113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念彤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本件前經上訴人即被告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書狀寄送法院,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以電話聯繫上訴人即被告確定其意思
,上訴人即被告表明此為「我要上訴」之意,惟上訴人即被告並
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判斷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之上
訴範圍,且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應具狀說明提出上訴之範圍,並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如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即被告部分全部上訴(
即主文第1項命被告給付新臺幣35,109元,及自110年9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即為35,1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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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