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小字第104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
被 告 伍玉枝
訴訟代理人 朱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 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