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11年度,188號
SDEM,111,沙簡,188,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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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簡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孟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22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孟晞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1項、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交通分(小)隊處理交通事故談 話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上,偽造「謝瑜君」之署名各1枚。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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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