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11年度,168號
SDEM,111,沙簡,168,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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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簡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正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1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正成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4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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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