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交簡字,111年度,305號
SDEM,111,沙交簡,305,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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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交簡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偲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7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偲帆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未領有汽車駕駛執照,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列印資 料在卷可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278號 偵查卷第95頁),是以,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 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查被告肇事後,於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犯罪前,向 據報到場處理之警員承認其為肇事者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278號偵查卷第65頁)  ,足見被告於犯罪未發覺前,自首並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 條前段規定得減輕其刑。又被告有前述刑罰加重及減輕事由 ,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因一時疏忽,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且迄未與 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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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