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1年度,264號
CDEV,111,橋補,264,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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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64號
原 告 種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力宏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
營運處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239,22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01,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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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種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