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1年度,237號
CDEV,111,橋補,237,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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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37號
原 告 林淑萍

被 告 邱政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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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