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1年度,230號
CDEV,111,橋補,230,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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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30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五廠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由豐冷凍材料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4,24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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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由豐冷凍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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