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 告 洪惠卿
曾宜安
吳采霖
曾旭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暨塗銷抵押權
登記事件,前因被告吳采霖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亦未請假,
經本院由原告就此一造辯論終結後,承辦股始收到被告吳采霖表
示因身體不適,請求改期之書狀,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
111年5月31日下午3時40分,在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
日。並請被告吳采霖於文到14日內提出其對於被繼承人曾文雄有
債權之相關具體證據(須附繕本),若未置理,或逾期具狀無正
當理由者,本院將認有意圖延滯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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