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1年度,260號
TYEV,111,桃補,260,202204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60號
原 告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筱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792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1/1頁


參考資料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