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37號
原 告 閤洛帷幕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正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建工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77萬8,578元,應繳裁判費38,42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92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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