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1年度,217號
TYEV,111,桃補,217,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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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17號
原 告 正優島企業行

鄒靜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英志、江建衡、李心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90,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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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