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安購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珮
相 對 人 林子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經本院以110年 度桃簡字第124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並告 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 年度桃簡字第1241號卷宗審查後,原 告即聲請人已墊支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2,430元,經核閱屬實。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為2,430元,並應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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