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0年度,937號
TYEV,110,桃簡,937,2022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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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9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呂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素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 年3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
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6,05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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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