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418號
原 告 臧美莉
訴訟代理人 簡銘萱律師
被 告 王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4 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巷○號五樓建物,依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第十項結論及建議所載(即附表二)之修復方式修繕。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捌佰柒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壹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簡易訴訟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時原請求:「㈠被告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門牌號碼 桃園市○○區○○街00巷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5樓房屋)進行修 繕。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4萬5,7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嗣於111 年4 月6 日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依社團 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十結論與建議⒉鑑定事 項㈡⑴、⑵、⑶及⑹所述之修復方法、將其所有之系爭5樓房屋壁 內管路、屋頂及外牆滲漏水至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桃園市桃園 區龜山區中原街11巷1 號4 樓房屋(下稱系爭4樓房屋)部 分修復至不漏水之程度。㈡被告應給付原告54萬1,16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見本院卷第121頁),經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
追加,與原訴請求所主張之基礎事實同一,且係擴張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上開 訴之變更致本件訴訟之標的價額逾簡易訴訟程序之新臺幣50 萬元上限,惟經兩造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見本院卷第12 7 頁反面),是本件自得適用簡易程序為審理,併予敘明。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其所有之系爭4樓房屋與被告所有之系爭5 樓房 屋,為同一公寓大廈之上下樓層建物,而系爭4樓房屋屋內 有漏水、壁癌、天花板髒污斑駁、油漆脫落等現象,經桃園 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發現係因系爭5 樓房屋壁內管線漏 水、浴室嚴重劣化及外牆未施作防水所致,依財團法人土木 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果, 系爭4樓房屋修復為256,160元;另原告因此無法居住系爭4 樓房屋,故被告應給付相當租金之損害285,000元(自109 年8 月起至111年3月止,每月15,000元計算)。為此,爰依 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91條第1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項及第12條但書之規定,訴 請被告修繕系爭5樓房屋,及賠償原告上開金額,並聲明: 如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則以:
原告於107 年8 月3 日發現漏水,但在同年10月才通知我, 對於鑑定報告的工法沒有意見,但金額過高,且原告請求關 於19個月相當於租金的損害過高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原告主張其為系爭4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為系爭5樓房屋 所有權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為憑 (見本院卷第24、2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屬實 。至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載之修復方式修繕 系爭5樓房屋,並賠償原告541,160元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揭情詞置辯。茲析述如下:
㈠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 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民法第191 條第1 項前段、第2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同法第76 7條中段亦規定甚明。再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 、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 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 項亦 有明文可參。
㈡本院依聲請囑託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系爭4樓房
屋漏水原因,其鑑定結果如附表一所示,有系爭鑑定報告書 在卷可按,據此可知,系爭4樓房屋漏水之原因,係因被告 所有之系爭5樓房屋壁內管路漏水、外牆未施作防水所致, 是以,顯然可認被告對房屋專有部分未盡管理維修責任,則 原告基於所有權遭受侵害為由,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系爭5 樓房屋漏水之原因予以修復,並修復原告所有系爭4樓房屋 ,自屬有據。又依系爭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果,被告所應為 之修復方法、修復項目均如前開鑑定報告書中結論與建議⒉ 鑑定事項㈡⑴、⑵、⑶、⑹所述之修復方法(如附表二所示)及 附件八之修繕費用明細表(如附表三所示),足見原告請求 被告依該修復方法、項目將系爭5 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程度 ,並給付原告修復系爭4樓房屋費用256,160元,亦屬有據。 ㈢被告雖辯稱前述鑑定報告之金額過高云云,然就修復系爭4樓 房屋部分,修復漏水之方法多端,倘某修復方式並未根治漏 水情形,其費用較為低廉,亦非無可能,尚不能以其他商家 願以較低金額承作修繕,即認前述鑑定報告所稱金額及工法 不可採信,況依前述鑑定報告所陳修復方法,均有陳述其施 工上之依據及理由,且訴外人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 係經兩造同意後,由本院囑託該會進行鑑定,經該會通知兩 造一同到場協同進行初勘及複勘,並參酌兩造意見後始作成 鑑定意見,是該會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應具有相當可信度,而 系爭鑑定報告書衡酌系爭4樓房屋漏水各項情形,依工資及 材料單價表據以估價系爭4樓房屋漏水修繕費用為256,160元 ,尚難認有何違背常情之處;另就修繕系爭5 樓房屋部分, 原告僅請求被告依附表二所示工法進行修繕,且系爭5樓房 屋內部(含頂版)及屋頂層防水修繕非本次鑑定之範圍,故未 將其列入修繕費用估算,倘被告覓得廠商以較低廉之方式施 作同一工法,仍為本判決結果所允許,被告此指摘亦非可採 。
㈣末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 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 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 利益,民法第216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租金損失285,0 00元等語,雖提出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租賃查 詢資料為證,然此為被告所否認。經查,系爭4樓房屋雖有 漏水情形,惟是否因而無法居住乙節,原告並未舉證以實其 說,則其主張有無法使用系爭4樓房屋之情形,尚非有據。 況受損害之一方雖可請求所失利益之損害,惟仍須符合屬依 通常情形或已定之計畫等具有預見可能性之要件,且應就此 部分之損害加以舉證。本件原告並未證明因房屋漏水,造成
原告本計畫出租卻無法出租之情形,難認原告有何租金利益 之損失,故原告此部分請求,無從採之。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91條第1項, 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項及第12 條但書之規定,請求:㈠被告應將其所有系爭5樓房屋,依社 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結論與建議所記載 關於漏水修復項目、方法為修繕(詳如附表二所示),修復 至不漏水狀態為止。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56,16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於110 年2 月5 日為寄存送達,經10日於110 年2 月15日生效,見本院卷第29頁)之翌日即110 年2 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 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一:
鑑定事項㈠:系爭4樓房屋之浴室、臥室及走廊通道天花板是否有漏水之情形?若有,造成漏水之原因為何?與系爭5樓房屋有何關聯? 編號 鑑定結果 ⑴ 依據鑑定結果及分析7可知,系爭4樓房屋走廊通道天花板現況並無漏水之情狀。 ⑵ 由鑑定結果及分析8可知,系爭4樓房屋臥室㈠臥室㈡靠窗側牆面及樓版大部份皆屬滲漏水之情狀,且系爭5樓房屋靠窗側牆面含水率皆>6%,研判漏水原因為系爭5樓房屋外牆未施作防水,水分被系爭5樓房屋外牆面吸附,並往下滲透至系爭4樓房屋,致使系爭4樓房屋臥室㈠、臥室㈡牆面及樓版顯露滲漏水情狀。 ⑶ 由鑑定結果及分析9可知,系爭4樓房屋浴室㈠現未有漏 水之情狀,惟可見漏水修補之痕跡,且系爭4樓房屋臥室㈡頂版大部份均屬滲漏水之情狀,另於系爭5樓房屋相應位置之內牆測得含水率有漏水之情狀,研判有壁內管路漏水之情狀。 ⑷ 由鑑定結果及分析10可知,系爭4樓房屋臥室㈢及相鄰之浴室㈡頂版含水率均屬偏高之情狀,且系爭5樓房屋相對位置有目視可見水管漏水之情狀,研判為漏水之因素。 ⑸ 系争5樓房屋浴室㈡有嚴重劣化致鋼筋蝕及混凝土剝落,無具防水效果有漏水之情狀(詳附件七-76,5樓照片編號18)。 附表二:
鑑定事項㈡:系爭4樓房屋之浴室、臥室及走廊通道天花板如有漏水情形,其修繕方法、工項、所須費用及時間分別為何? 編號 鑑定結果 ⑴ 系爭5樓房屋管路滲漏水部分,因直接修繕壁內管路不易,建議將給水管廢除並封管,如仍有使用需求應重新配置管路,方可解決因壁內管路漏水而衍生系爭4樓房屋漏水之情狀。 ⑵ 系爭5樓房屋浴室㈡頂版有鋼筋鏽蝕、混凝土剝落之情狀,建議仍應進行屋頂層防水及頂版劣化修繕工程,以免再次造成屋頂漏水至之系爭4樓房屋可能。 ⑶ 系爭5樓房屋外牆滲漏水部分,建議自屋頂層女兒牆內側施作外牆防水至系爭4樓房屋頂版位置。 ⑷ 系爭4樓房屋鼓脹處,建議敲除鬆動之混凝土後以環氧樹脂砂漿整平。 ⑸ 系爭4樓房屋有漏水痕跡處,建議進行白華壁癌處理,並以防水水泥砂漿處理。 ⑹ 依據現場會勘調查紀錄之劣化損害情况,參考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作業手冊(100年07月08日)及桃園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鑑定手冊(109年02月)之修繕費用單價以一般情況評估,系爭5樓房屋外牆防水修繕費用為285,879元,系爭4樓房屋修繕費用為新台幣256,160元,惟因系爭5樓房屋內部(含頂版)及屋頂層防水修繕非本次鑑定之範圍,故未將其列入修繕費用估算,建議仍應一併進行修繕。 ⑺ 修繕工程所須時間約40個工作天(系爭5樓房屋外牆防水工程未將氣候影響因素納入工期考量),建議仍應依據專業施工團隊之進程為準。 ⑻ 以上建議之修繕方式僅為原則性建議方案,其修繕設計工作應視實際狀況作適當調整,並建議委請專業技師辦理設計及專業廠商施工。
附表三:修繕費用明細表
編 號 工程項目(說明)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備註 (新臺幣) 系爭5樓外牆防水工程 1 高壓沖洗機清潔 ㎡ 73.82 30 2,215 2 聚氨基甲酸脂發泡體止水材+瀝青系Mas工法+壓磚 ㎡ 73.82 1395 102,919 3 框式施工架(室外) ㎡ 213.5 570 121,695 4 廢料清理及運什費(5%) 式 1 11,344 1~3項合計之5% 5 其他費用(6%) 式 1 13,613 1~3項合計之6% 6 利潤、稅捐及管理費(15%) 式 1 34,033 1~3項合計之15% 小計 285,879 系爭4樓修繕工程 1 牆面白華壁癌處理 處 25 3000 75,000 2 1:2防水水泥砂漿粉刷 ㎡ 49.68 600 29,808 3 平頂及牆水泥漆(一底二度) ㎡ 109.28 200 21,856 4 打除無筋混凝土 ㎡ 0.28 4850 1,358 5 環氧樹脂砂漿整平,厚1cm ㎡ 27.8 2000 55,600 6 PVC天花板 ㎡ 9.38 1565 14,680 7 新增燈具(含配線) 組 2 2500 5,000 8 廢料清理及運什費(5%) 式 1 10,165 1~7項合計之5% 9 其他費用(8%) 式 1 12,198 1~7項合計之6% 10 利潤、稅捐及管理費(15%) 式 1 30,495 1~7項合計之15% 小計 256,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