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聲字,110年度,179號
TYEV,110,桃司簡聲,179,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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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鄧雪琴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桃簡 字第968號事件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原審被告即相對人負 擔,經本院調卷審核,聲請人已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100元,據此,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額確定為1,100元,並應加計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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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