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1年度,151號
SYEV,111,營簡,151,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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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15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苓瑋
莊翠華
被 告 毛君葆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營簡字第151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 年4 月26日上午09時4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162元,及自民國110 年9 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110 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111 年4 月10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暨自民國111 年4 月11日起至民國111 年7 月 1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 元,及自民國110 年11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110 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1 年6 月24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暨自民國111 年6 月25日起至民國111 年9 月24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借據條款 、增補條款約定書、貸款申請書暨聲明書可參,本院審酌原 告所提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2 項之金額、利息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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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