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1年度,136號
SYEV,111,營簡,136,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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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13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
被 告 許慶瑞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營簡字第136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 年4 月26日上午09時3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126 元,及其中新臺幣60,301元 ,自民國97年12月1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慶豐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分攤表、債權讓與證明書、 債權本金餘額明細表可參,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 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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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