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司簡調字,111年度,84號
SYEV,111,營司簡調,84,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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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司簡調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翔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勝雄洪昌億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勝雄向聲請人申請信用貸款後未依約繳款,履經聲請人催討均未履行,迄今尚積欠新臺幣177,977元及利息未清償,而相對人洪勝雄於民國105年1月27日將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區濟安段3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洪昌億所有,顯有意脫產,已侵害聲請人之債權。為請求確認相對人間以買賣為原因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不存在,並請求將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爰聲請調解等語。三、查本件依聲請人之調解聲明及爭議情形所載,聲請人係請求 確認系爭買賣關係不存在,並據以塗銷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 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其調解聲明法律關係之性質應為 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 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顯無從 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方式代之,又聲請人於調解聲明 請求相對人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係以系爭買 賣契約關係已經確認不存在為前提。從而,聲請人聲請調解 ,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爰依首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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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